“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护秘人”——学习保密法


经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的修订颁布,为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新保密秘法的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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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

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

对应法条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增加规定:

重点:

把“党管保密”写进法律,完善了党管保密的领导体制,有利于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

 

知识点2

增加规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对应法条: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重点: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泄密风险。同时,注重与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衔接协调,形成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法治合力,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知识点3

增加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对应法条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重点:

进一步完善了保密宣传教育制度,旨在增强全社会的保密共识,筑牢保密思想防线。


知识点4

增加规定支持保密科技创新和保密科技防护制度措施条款

对应法条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重点:

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强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旨在激发保密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加快实现保密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提升保密工作体系对抗能力。同时,新增了涉密信息系统全流程管理和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对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保密技术装备等提出明确要求



知识点5

增加规定“完善定密和解密制度”

对应法条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知识点6

增加规定“完善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对应法条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重点:

强化了网络信息保密防范和管理,明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发布等各个环节均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记性调查处理。

 

知识点7

增加规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门条款”

对应法条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重点:

充分考虑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坚持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建立起信息公开的“安全网”,做到该保守的秘密坚决守住,该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


知识点8

增加规定“涉密数据管理条款”

对应法条

第三十六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重点:

加强与数据安全法的协同衔接,规定可涉密数据处理及安全监管要求;新增涉密数据管理及汇聚、关联后涉及国家秘密数据管理的原则规定。


知识点9

增加规定“完善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对应法条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重点:

强化了网络信息保密防范和管理,明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发布等各个环节均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记性调查处理。


知识点10

增加规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门条款”

对应法条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重点:

充分考虑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坚持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建立起信息公开的“安全网”,做到该保守的秘密坚决守住,该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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